0-011规则

2023/1/28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合作推广信息交互文明,保障0-011网站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0-011网站正常经营秩序,根据《0-011服务条款》,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使用0-011网站任何产品或服务(以下统称“服务”)的用户,是对0-011网站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增加基本义务或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款。用户在适用规则上一律平等。

第三条 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0-011有权酌情处理。但0-011对用户的处理,并不免除用户应尽的法律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用户在0-011网站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0-011所签订的各项协议。若本规则的规定同用户与前述协议的约定相冲突,则优先适用双方协议的约定。协议中未约定的,则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定义

第五条 0-011网站:指上海云画师文化有限公司主办运营的面向用户间合作信息交互的在线网络平台,包含0-011网站(所涉域名为 0-011.com)。

第六条 0-011平台:指包括0-011网站(域名为 0-011.com)网站。

第七条 用户:指具有或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0-011各项服务的使用者,且不是任何国家、国际组织或者地域实施的贸易限制、制裁或其他法律、规则限制的对象。

第八条 会员:指与0-011签订《0-011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流程的用户。一个会员在0-011允许范围内可以拥有多个账户,每个账户对应唯一的登录名、登陆ID

第九条 用户:指在0-011网站上搜索、浏览或通过检索信息直接联络信息发布者的会员。

第十条 作者:指在0-011网站上发布与推广与有合作意向展示相关的会员。

第十一条 作者主页:进入作者主页可预览推广信息发布者发布的所有合作展示信息,用户可以通过点击任意供应类展示信息,来获取进入信息发布者主页的链接,也可以通过搜索直接输入作者的名称进入对应的作者主页,所有作者在0-011网站上的作者主页展示形式均为统一形式形。

第十二条 举报方:指通过某服务商发布的推广展示信息单页中点击举报按钮,发起投诉或举报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个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被举报方:指举报方所举报的0-011网站用户、服务商。

第十四条 反通知:被举报或投诉方接到0-011通过系统消息、主动联络的通知后,向0-011提交的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违规行为:指用户违反本规则或其与0-011签订的任何合同的行为。

第十六条 管理措施:指为了提升用户的合作对接体验,维护网站市场正常运营秩序,0-011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对用户及其行为采取的市场管控措施,具体包括以下种类:

(一)警告:指0-011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用户的不当行为进行提醒、告诫。

(二)下架:指将用户涉及违规的信息转移至用户账户后台未发布状态,信息下架后用户仍可通过登录账户进行修改,修改正确后,信息方可正常发布。

(三)删除:指将用户涉及违规的信息做删除的处理,信息删除后用户无法修改和恢复。

(四)账户限权:指0-011暂停用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限:作者主页访问权限、信息发布权限等,并对用户已发布的所有信息执行下架或删除处理(如有)。因用户违规导致被采取账户限权的管理措施,可能对用户已订购0-011提供的收费服务、对应0-011平台功能使用、服务费用、服务期间计算等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应以对应服务协议约定为准),相应后果将由用户自行承担。

(八)账户关闭:指0-011终止向用户提供任何服务。账户关闭后,用户将不能再通过该账户登陆0-011平台,所有0-011平台服务将同时终止。

(九)其他措施:指0-011针对用户不当行为采取的上述措施以外的其他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参加活动、搜索屏蔽、限制使用0-011网站相关服务、限制发布信息、限制网站登录、限制信息查看等限制措施。

第三章 用户行为规则

第一节 账户注册与管理

第十七条 用户应当严格遵循0-011网站系统设置的账户注册流程完成注册,在注册账户时需同意并遵守《0-011服务条款》;

用户在选择其登录名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包含违法、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有违公序良俗或干扰0-011正常运营秩序等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含有旗舰、专卖、最、第一等相关信息;

同一个登录名只能注册一个账户,并且验证该账户有效的手机号未用于其它账户的验证,登录名注册后无法自行修改。

第十八条 用户应积极维护0-011网站运营秩序,不得通过软件、程序等方式,大批量注册账户,妨害0-011运营秩序(以下简称“不当注册”)。对于0-011排查到的涉嫌不当注册的会员,0-011将视情节采取警告、身份验证、限制信息发布、限制信息预览、限制网站登录等临时性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由于用户账户关联用户的信息及0-011网站商业信息,用户账户仅限用户本人使用。未经0-011审核同意,用户将账户直接或间接授权第三方使用的行为无效;如有发现,0-011判断用户账户的使用可能危及用户账户安全及/0-011网站及其他用户信息安全的,将拒绝提供相应服务及/或对该账户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由于用户账户关联用户信用信息,仅当有法律明文规定、司法裁定或经0-011同意,并符合0-011网站规则规定的账户转让流程的情况下,用户可进行账户的转让。用户账户一经转让,该账户项下权利义务一并转移。此外,用户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否则0-011有权追究用户的责任,对用户账户采取关闭等管理措施,且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 因会员行为引发其他会员或第三方投诉至行政机关或诉讼至司法机关的,若会员存在提供的联系方式过期、无效,或会员怠于处置、消极应对,或继续违规等情形,对0-011或其他用户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0-011可根据产生或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会员监管、账户限权等临时性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0-011有权回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活跃账户:

1)长时间未通过实名认证的0-011账户;

2)连续6个月未使用您的手机或0-011认可的其他方式和密码登录过0-011网站;

3)不存在未到期的有效业务。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可在满足0-011网站要求的账户注销条件时,通过网站自助服务、致电0-011网站客服或其他0-011网站支持的方式,主动向0-011申请关闭其账户。

第二十四条 如用户存在《0-011服务条款》约定0-011可向用户终止协议的情形,0-011有权对用户账户进行关闭。

第二十五条 会员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其0-011账户不得更换其绑定的手机号码:

(一) 未提交正当更换理由的;

(二) 尚有未完结的投诉举报;

(三) 申请绑定的新手机号未通过实名认证;

(四) 申请绑定的新手机号不能证明与账号经营者有直接关联的;

(五) 其他不适合更换绑定手机号码的情形。


第二节 经营、维护与管理

服务商主页及订购相关服务

第二十六条 会员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按照0-011网站系统设置的流程设置并创建作者主页或订购相关服务(注:1、除经0-011同意外,0-011网站不支持通过0-011网站个人实名认证的个人会员使用企业会员的身份,包括但不限于创建作者主页和使用、发布合作推广展示信息、编辑详细联系方式等;2、如具体服务有其他服务使用条件的,会员应同时符合相应条件):

(一)通过0-011网站身份认证,提供用户自身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材料及相关人员的相关资料等;

(二)维护并及时更新上述资料,以保证其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性;

(三)经0-011排查认定,该账户实际控制人的其他0-011账户未被处以过特定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或未发生过严重危及交易安全的情形。

如果会员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或不完全,或0-011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其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则0-011有权视情况对会员采取警告、账户限权直至账户关闭等管理措施,并有权拒绝会员使用任何现有的服务及以后可能提供的任何功能或服务。

信息发布/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当按照0-011网站系统设置的流程和要求发布信息,且发布的信息应遵循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的基本原则,遵循 《禁止发布内容管理规则》,如实进行描述,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干扰0-011网站运营秩序等相关内容。用户应对自己发布的信息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商务信息交流与交互

第二十八条 会员与会员的商务接洽行为均为线下独立的商务交互行为,与0-011无关。如双方选择并使用0-011网站支持的各种商务信息交互方式,双方应遵守对应信息交互规则及相关协议。

举报(维权或检举)

第二十九条 0-011会员可以向0-011平台举报或检举如下违规行为:

(一) 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干扰0-011中国站运营秩序的;

(二) 出现发布的展示信息有虚假、侵权或不实的情况;

(三) 违反0-011信息发布规则的。

举报信息产生,0-011会要求涉事会员提供辩证信息及材料,或以反通知的形式向0-011提交的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举报被坐实的,0-011将采取要求涉事会员做信息整改、信息删除,情节严重的将对违规会员采取会员监管、删除合作推广信息等临时性管理措施,直至0-011确认其不良影响、风险基本可控后予以部分或全部解除管控,情况恶劣的将直接封闭涉事会员账号。

0-011对举报信息缺乏依据、举报信息不充分不准确、恶意举报、不当举报、有失客观公允的举报申请,做不受理处理。

第三节 建议与意见征集

第三十条 0-011会员通过服务中心建议与意见征集选项向0-011提出建议与意见的受理范围:

(一) 0-011网站、0-011平台的建设、功能、样式设计等相关建议;

(二) 0-011平台的规则设计;

(三) 0-011举办的用户合作信息交互活动与相关广告推广;

(四) 0-011的服务标准、细节及有待完善的意见与建议;

(五) 其他关于0-011服务的建议与意见。

第四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会员发生违规行为,0-011将根据本规则及相应实施细则对会员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为推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其他用户、社会公众以及0-011的合法权益,0-011将视情况在网站规则频道页面公示会员的违规情况,向行政机关和/或第三方机构披露被0-011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会员的相关信息及其违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就会员的首次或者非主观故意实施的违规行为,0-011将视情形给予纠正和教育,并要求会员进行自检自查。

违禁信息发布

第三十三条 指用户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或0-011网站禁止或限制发布/展示信息行为。用户发布的信息一经认定属于禁止、限制发布/展示信息,0-011将按照《禁止发布内容管理规则》 处理,立即删除该信息,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警告、账户限权直至账户关闭等处理。

发布不实、虚假信息

第三十四条 指用户在0-011网站发布的信息被其他会员检举、0-011随机抽查或主动发现,发布信息会员出现线上展示信息与线下实际经营内容不符、经营业务变更未做及时调整或主动删除、线上展示信息内容权利归属不明确、被举报无实际业务兑现能力被查证的,0-011将视情形给予纠正并要求整改,涉事会员不予配合的,0-011将按照《禁止发布内容管理规则》 处理,立即删除该信息,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警告、账户限权直至账户关闭等处理。

用户展示信息侵权

第三十五条 指用户在0-011网站发布的信息侵犯他人著作权、创作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用户发布的展示信息一旦收到相关侵权举报,应及时提交反通知及证明材料,说明自身展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用户应保证提供的反通知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若未及时提交反通知,或提交的反通知不成立,0-011将按照《禁止发布内容管理规则》 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信息删除、账户限权直至账户关闭等处理。

恶意竞争

第三十六条 是指举报方以谋取额外商业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违背客观事实情况下,而给予对方发布的用户信息进行举报的行为。被举报方收到恶意举报后可提交给0-011进行处理,0-011将按照《举报处理规则》删除相应举报信息,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警告、账户限权直至账户关闭等处理。

违规宣传

第三十七条 指用户通过0-011网站所发布的展示、宣传内容存在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泄露或冒用他人隐私信息、滥发信息等违规行为, 用户在0-011中国站发布或展示的信息的一经认定存在违规宣传情形,0-011将按照《禁止发布内容管理规则》,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警告、信息下架、删除、账户限权、账户关闭等处理。

扰乱市场秩序

第三十八条 是指会员以任何方式,刻意规避0-011的各类规则或市场管理措施,或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使用0-011官方或第三方的资源、服务利益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0-011有权取消会员以不正当方式获得、使用的官方资源、服务利益及/或终止相应服务资格并对会员账户采取相应限制措施。

不正当牟利

第三十九条 是指会员采用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或采用其他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 向0-011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提供财物、消费、款待或商业机会等;

(二) 明知其他会员或第三方不正当牟利,并从中牟取利益。

会员不正当牟利的,无论是否获得利益,0-011永久不向其提供或接受其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同时,会员的关联账户不得参加任何0-011的营销活动。

实施不正当牟利行为的合作服务商,0-011永久不向其提供或接受其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

实施不正当牟利行为的会员有如实主动申报及/或如实积极举报情形的,0-011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的处理措施。

自对会员进行不正当牟利调查之日起,0-011将限制该会员账户及其关联账户参加0-011营销活动,直至调查终结。

会员向0-011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明确表达不正当牟利意图或已经开始实施不正当牟利行为,但由于会员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构成不正当牟利未遂。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为不正当牟利行为:

(一)服务商会员为0-011工作人员的,取消其账户资格;

(二)服务商会员为0-011工作人员之关联人士且该0-011工作人员未依据《0-011商业行为准则》规定进行如实申报,取消其账户资格,取消其与0-011的合作资格。

提供虚假资质凭证

第四十条 提供虚假凭证,指会员向0-011提供伪造、变造的资质证明材料的行为。会员提供虚假凭证的涉及获得不当利益,0-011有权收回或终止,同时,0-011将对会员采取账号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虚假凭证、取消资质审核通过状态、终止会员发布推广展示信息资格,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予减轻处理。

违规处理申诉

第四十一条 会员可在被违规处理之时起的指定期间内,通过主动联系0-011工作人员、线上相应违规申诉入口提交违规申诉申请。逾期未申诉并提交证明材料或提交证明材料不充分的,0-011有权根据当时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判断与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用户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或修订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或修订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本规则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中的“天”,以24小时计算。

第四十五条 0-011会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在0-011网站规则频道(0-011.com)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内容对多数用户的权益构成重大影响,则另行执行征求意见程序。公示期结束后,规则修订内容以公示的指定日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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