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处理规则
2023/1/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一条 为规范、防范会员发布侵犯他人权益的、违规的、不实的商务展示信息,及时处理举报信息,保护0-011平台(域名为0-011.com)商务信息交互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0-011服务条款》及《0-011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员在0-011网站上发布推广展示信息,与其他会员发生权属争议的,适用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 会员发现发布方发布的违规展示信息,通过信息展示单页的举报链接或直接向0-011投诉,0-011将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举报信息做出处理。
第四条 0-011通过0-011系统消息或电话等方式向举报方、被举报方双方发送的与举报信息处理相关的提示或通知,构成举报信息处理依据及结论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二节 定义
第五条 举报,是指商务展示信息浏览会员,发现发布内容有侵权、违规的问题,通过信息展示页面的举报链接,提交举报信息的行为(下称“举报方”)。
第六条 被举报,是指被举报的信息发布者(下称“被举报方”)。
第七条 举证,是指举报方提交详细的、便于0-011举报信息处理人员辨识/判断的描述信息、补充材料。
第八条 反通知,是指被举报方或举报方接到0-011通过系统消息、主动联络的通知后,向0-011提交的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本规则未有特别列明的,参照0-011规则中的相关定义。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一节 受理期限
第十条 在举报材料不充分的情况下,举报方应当在0-011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反通知的信息材料。
第十一条 被举方在收到系统通知后对举报信息有争议的,应当在0-011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反通知的信息材料。
第十二条 举报方提供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受受理期限限制。
第十三条 举报方未在0-011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反通知信息材料,但能够提供凭证证实商务展示信息存在侵权、违规等相关问题的,不受受理期限限制。
第十五条 本规则或0-011其他规则对受理期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受理范围
第十六条 0-011网站平台管理员接到举报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举报信息,7到15个工作日内处理举报信息,举报信息受理情况下,会员消息页内举报信息状态显示为“受理”,举报信息未受理情况下,消息页内举报信息状态显示为“未受理”,从举报信息提交日计算15个工作日后未受理状态下的举报信息、被管理员确定不予受理的举报信息状态显示为“无效”。
第十七条 0-011受理会员的举报申请,但出现如下情形的举报申请,0-011有权不予受理,争议任一方有权自行通过司法机关等途径向相对方主张权利:
(一) 举报信息内容冲突的(指举报类型)、举报链接无效的;
(二) 举报描述信息不清晰、逻辑混乱的(指与举报类型无关联);
(三) 举报方未提供举证材料、举证材料与举报类型无关联的;
(四) 举报方未按照0-011要求,提供反通知举证信息、材料的;
(五) 被举报展示信息已下架的。
第十八条 本规则对其他不予受理情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举报处理
第一节 通用规则
第十九条 举报信息处理过程中(已受理状态),举报与被举报双方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内容进行举证。本规则未有规定或0-011发现争议双方发布的资料信息、商务展示信息有显著异常的,0-011将视实际情形作出举证责任分配。
第二十条 争议双方应当自行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0-011将依照普通人的认知水准及日常经验依据该等证据作出纠纷责任的归属认定及纠纷调处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争议双方就推广的商务或业务展示内容存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0-011将按照原商务信息发布方表述权利予以确定,若仍无法确定权利归属的,该展示信息暂时做下架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举报信息存在侵权违规的情况被坐实的、被举报方未及时做调整的,该展示信息直接做下架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举报方提供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被举报方未及时做调整的,该展示信息直接做下架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举报方未在0-011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反通知信息材料,但能够提供凭证证实商务展示信息存在侵权、违规等相关问题的,被举报方未及时做调整的,该展示信息直接做下架处理。
第二十五条 0-011应对商务信息展示权利归属有争议的双方对争议调处的需求以及为查明展示权利归属事实需要,必要时将向商务信息内容涉及的第三方就争议相关问题进行了解核实,并据此作为权利归属调处结论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推广信息发布方的展示信息被新闻媒体曝光、国家质监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或经0-011平台抽检或排查确认系描述不当、不具备商务/业务合作兑现能力应当撤销的,信息发布方需主动并及时删除/整改。
第四章 撤销和中止
第二十七条 0-011处理争议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0-011将中止举报处理程序:
(一) 举报与被举报双方一致要求中止,并约定期限自行协商处理争议;
(二) 任何一方通知0-011要求将争议提交司法机关或拟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0-011将恢复争议处理程序:
(一) 一方通知0-011要求通过司法机关解决争议或拟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未在通知0-011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0-011提供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的案件受理凭证的。
(二) 争议被司法机关撤诉的。
(三) 司法机关对争议作出判决且生效的。
(四)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的六个月后仍未对案件给出调查结论或处理建议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0-011定期或不定期的官方活动规则,对有权利争议处理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活动规则的特殊要求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0-011会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内容对用户的权益构成影响,则另行执行征求意见程序。公示期结束后,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